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98號聲請人 蕭素珍 相對人 陳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二年一月十六日簽發之本票(本票號碼:TH0000000)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玖拾玖萬元,其中之新台幣玖拾叁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二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02年1月16日簽發,同日到期,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99萬元,未約定利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本票號碼:TH0000000)1紙。詎屆期後經提示,迄尚有935,000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就上開金額及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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