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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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594號聲請人 買芳瑜 上列聲請人因與 廖建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本院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3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30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表明該裁定有何再審事由。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玫芳法官李媛媛法官周舒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