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10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雄簡字第1105號
原   告  林子芸
被   告  林晉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
6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附表所示本票各票面金額,及各自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請求權均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就被告持有之下列本票,原主張各該本票面額所示票款
及遲延利息債權均不存在,嗣於訴訟進行中,變更請求確認
各該權利之請求權不存在,因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上之變動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無不合
,爰予准許。
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其本件票款及票據利息債權之請求權均
不存在一節,已為被告所否認,如其後述抗辯要旨所示,則
原告法律上之地位仍處於不安之狀態,且非經判決確認,無
以除去,是與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所定確認利益
之要件,核屬無缺,自可合法提告,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固執有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0紙(下合稱系爭本
票),並由本院以94年度司票字第2359號裁定,准許被告就
票款連同自附表所示起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
之利息,均得一併強制執行在案(下稱系爭本票裁定)。惟
縱認被告確有系爭本票所示之債權,因各該本票之到期日,
均在民國84年5月5日之前,則被告迄94年2月14日方聲系
爭本票裁定以行使權利,其請求權亦全罹於票據法第22條第
1項之3年消滅時效,原告自得拒絕給付,為此提起本件訴
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抗辯:
雙方確有借貸之原因關係,是本件債權之消滅時效,應為民
法第125條所定之15年才是。故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持其簽發之系爭本票,業請得系爭本票裁定等
情,被告並未爭執,並由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民事裁定全卷核
閱無誤,是原告此部份所陳,自堪信為真。至於原告主張系
爭本票所示面額及遲延利息權利之請求權已不存在等語,則
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一)按「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
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3年間不行使
,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1年間不
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
付」,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及民法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而債務人於請求權時效期間屆滿時,一經行使抗
辯權,則原權利本身、並其從屬利息債權,所該當之請求
權要均歸於消滅,此乃時效制度維持交易安全、及社會秩
序所使然。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亦同此
意旨。
(二)經查系爭本票均載有到期日,而其最末次乃84年5月5日
各節,見諸附表到期日欄即知。但被告係迄94年2月14日
始聲請系爭本票裁定乙情,已經本院檢視該民事裁定事件
所附被告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戳印屬實,則在查無被告前曾
要求原告給付票款,或類此足資認定消滅時效應更行起算
等事實之情形下,原告依首段票據法及民法規定,主張被
告關於系爭本票之票款權利,即便均從84年5月5日算至
94年2月14日,同已罹於3年之消滅時效等語,即堪憑採
。參照上開說明,系爭本票之債權,連同遲延利息在內,
經此拒絕給付抗辯,各該當請求權要併消滅無訛,是原告
本件所請,與法有據,無由不許。至於被告所以抗辯消滅
時效尚未經過者,乃誤憑非規範票據消滅時效期間之民法
第125條為據,容非恰當,自非能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前開原因事實,請求確認系爭本票之票
款及遲延利息權利之請求權均不存在,如主文第1項所示,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審
酌與本院首揭判斷不生影響,無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7月6日
書記官王聖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3,750元
合計3,750元
┌────────────────────────────────────────┐
│附表:│
├──┬──────┬─────┬────┬──────┬─────┬──────┤
│編號│發票日│票據號碼│票面金額│到期日│利率│利息起算日│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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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83年3月28日│TSNO262040│35,000元│84年5月5日│年利率六厘│8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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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同上│TSNO262028│同上│83年6月5日│同上│8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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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同上│TSNO262029│同上│83年7月5日│同上│83年7月5日│
├──┼──────┼─────┼────┼──────┼─────┼──────┤
│004│同上│TSNO262030│同上│83年8月5日│同上│83年8月5日│
├──┼──────┼─────┼────┼──────┼─────┼──────┤
│005│同上│TSNO262031│同上│83年9月5日│同上│83年9月5日│
├──┼──────┼─────┼────┼──────┼─────┼──────┤
│006│同上│TSNO262032│同上│83年10月5日│同上│83年10月5日│
├──┼──────┼─────┼────┼──────┼─────┼──────┤
│007│同上│TSNO262033│同上│83年11月5日│同上│8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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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同上│TSNO262038│同上│84年3月5日│同上│84年3月5日│
├──┼──────┼─────┼────┼──────┼─────┼──────┤
│009│同上│TSNO262035│同上│84年1月5日│同上│84年1月5日│
├──┼──────┼─────┼────┼──────┼─────┼──────┤
│010│同上│TSNO262036│同上│84年2月5日│同上│84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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