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謝金龍 更名前為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8年6月1日,受讓第三人
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相對人之動產抵押債權,相對
人應向聲請人繳清已積欠之債務,聲請人乃以信函通知相對
人,惟因相對人遷移致遭退件,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戶籍地址遷移不明,致原件退回,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通知信函及退
件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毓絹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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