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簡聲字第9號
抗 告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甲○○
乙○○
戊○○
庚○○
共同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
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
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18、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