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4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易字第41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廷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於辯論終結後,收到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轉送告訴人遞送之調查證據聲請狀,告訴人於上開書狀中表示被告另有其他妨害自由之犯行,而依告訴人檢附之證據,此部分可能與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顯見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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