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266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陳光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鄭瑩慧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法院倘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當事人即無再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瑩慧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業經判決確定,爰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三、查兩造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601號判決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7,710元由相對人鄭瑩慧負擔確定,是上開判決業就訴訟費用確定其金額為7,710元,聲請人再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方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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