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非調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455號聲請人 陳愛雯 相對人藍文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藍文章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應自民國109年2月17日起按月給付新臺幣(下同)24,250元至聲請人死亡時止,查聲請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聲請時約為53歲。依107年全國女性簡易生命表所載,聲請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為32.81年,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條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是以聲請人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910,000元(計算式:24,250元×12個月×10年=2,91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併命聲請人應提出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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