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交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煥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煥倫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陳奕帆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