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485號債權人泓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正松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與債務人宜市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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