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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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91號
聲請人黃○○
被繼承人鄭○○(亡)
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遺產清冊陳報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鄭○○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臺南市善化區,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是以,聲請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