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雅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如對應補正事項有提出困難,得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律師協助,以加速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附 表:
一、請就前置協商毀諾不可歸責於己之情形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於何時簽立前置協商契約書?何時停止還款?另請提出前置協商契約書。
㈡聲請人主張協商還款期間非金融機構債務還款月付金近2萬元,請提出計算式。
二、請提出113年12月變動薪資單、114年3、4月固定及變動薪資單、年終獎金薪資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最近6個月於葡眾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如存摺影本、獎金發放明細表等)。
四、請提出母親之112年綜合稅所得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五、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除聲請人已提出國泰人壽保單4份外,尚有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有效保單,請併提出保單價值等資料)。
六、聲請人主張母親之扶養義務人有2人,請說明扶養費1萬2,000元係如何分擔?又上開扶養費如係聘請外傭之費用,請提出有提及薪資之僱傭契約書。
七、請說明聲請人及聲請人母親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租屋補助、老人年金、國民年金、身障補助)?如有,則請說明其數額、期間為何?並檢附存摺影本或補助之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提出倘本件進入更生程序,每月可還款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