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8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黃玉玲

代理人 劉菁德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4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附件: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債務協商,惟因工作異動,致收入短少無法履行而毀諾,仍請提出具體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何時與何銀行協商?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協商文書。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應詳述發生時間點(如工作異動時點、從何工作換成何工作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供本院參酌】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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