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474號上訴人即被告群毅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榮三 被上訴人即原告 游榮川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2474號請求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捌萬陸仟肆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