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66號聲請人 張金蓮 上列聲請人張金蓮因與相對人 陳秀雄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金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秀雄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