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1號原告 黃俊富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同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