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7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764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 詹進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肆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叁仟肆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