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424號上訴人 趙鰲峰 祭祀公業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複代理人 黃冠程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 律師複代理人 陳俊賢 律師上當事人間撤銷會議決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