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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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更㈠字第129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訴人禾家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森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9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