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屏秩字第31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
民國97年6月10日屏警分偵字第097001405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扣案之含有強力膠塑膠袋貳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⑴時間:民國97年6月6日9時30分許。
 ⑵地點:屏東縣屏東市○○路○○○巷路口。
 ⑶行為:將強力膠擠入塑膠袋,用手搓揉後吸食。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經警察當場查獲。
⑶照片4幀。
⑷扣案之含有強力膠塑膠袋2只。
三、扣案之裝強力膠塑膠袋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經被移送人供述在卷,應予
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魏慧夷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
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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