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小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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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小字第983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97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
新臺幣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