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貳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