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2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青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年度偵字第22116、26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青田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青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6日訊問後,坦承全部犯行(被告嗣於準備程序時否認全部犯行),依卷內證人 劉信杰 、 游政豪 等人之證述、毒品交易照片、手機翻拍照片及扣案物品等證據資料,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被告所犯為販賣一級毒品之重罪,有有規避刑罰逃亡之可能性,故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3款規定,自民國109年9月1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未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9年12月1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
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高思大
法官謝珮汝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