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82號原告諾貝爾商務中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鍾昶竑 當事人與被告 胡清宇 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車位專用權倘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得併算附帶請求部分之價額。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台中市○○區○路0段00號貝爾商務中心地下二樓、編號05號停車位返還返還予原告,且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照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停車位之交易價額。茲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系爭停車位之最新交易價額之證明資料,並依法自行繳納裁判費。如未能提出,則以105年間交易價額新台幣40萬1000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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