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587號原告 陳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宗義 即霧峰汽車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4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
書記官紀俊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