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44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4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明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6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8號就恐嚇取財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強制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經撤回上訴確定),另就殺人未遂部分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經本院以106年度上更一字第8號改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319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罪刑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64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於民國106年7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陳俞伶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