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邢雅萍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 邢大偉 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邢雅萍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
刑事庭法官江振義刑事庭法官曾家貽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