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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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孟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630號、100年度執字第4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孟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蔡孟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前述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羽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附表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