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13號聲請人即被告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被告 張國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以
100年度易字第1726號審理,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國義就所犯竊盜犯行已深表悔悟,目前亦已盡力賠償各被害人損失,並已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是請准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張國義因涉竊盜案件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竊盜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通緝到案,復於緊密時間內涉有多次竊盜犯行,顯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100年6月17日裁定自當日起執行羈押,復於同年9月15日裁定自同年9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今本院審酌被告上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尚未消滅,應繼續羈押。至聲請人上開聲請理由,核與被告有無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無關。此外,復查被告無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所定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是本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