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璟妤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100年度聲減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璟妤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刑如該附表所載;又與如附表編號2至27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廖璟妤因於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日期分別犯該附表所示27罪,經判處該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之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並合於減刑條件,另附表編號2至27部分不得減刑,而就附表編號1部分聲請予以減刑,再與附表編號2至27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丰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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