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06號抗告人 李仁中 相對人天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遺麟
蘇若緯 原名:蘇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及清算人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6月1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仟元。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請求確認與相對人間董事及清算人委任
關係不存在事件,依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544號裁定意旨,應屬非財產權訴訟等語。
經核,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544號裁定意旨,抗告人
之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