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緝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詐欺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事實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六月七日延長羈押一次。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洪文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