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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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61號聲請人 莊永順 代理人 江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汎宇電商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怡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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