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簡上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鄒宗甫 被告 林子恩
于子玉 陳辛瑋 趙子漢 周君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原簡上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依晴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怡雯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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