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6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志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64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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