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06號上訴人 賴建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馮志德 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反訴敗訴部分均全部上訴,而就本訴部分,依原判決主文第1項記載:「被告(即上訴人)應給付原告(即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則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利益為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反訴部分,上訴人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55萬4,530元及自105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則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55萬4,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666元。從而,本件上訴人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共計2萬9,466元【計算式:4,800元+24,666元=29,4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工程法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書記官徐嘉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