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68號原告 辛孟樵 訴訟代理人 郭福三 律師被告 林福全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8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一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