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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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告高譽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川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壹仟玖佰捌拾壹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參萬伍仟零陸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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