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8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簡字第8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55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仿冒盧森堡商普瑞弗公司註冊商標之商品服飾肆件、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註冊商標之商品服飾陸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明知如附表所示商標名稱圖樣,係盧森堡商普瑞弗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分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前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商標(商標名稱圖樣、註冊號碼、專用效期、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專用權公司名稱均詳如附表),且該商標名稱圖樣,在國際間行銷多年,已為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名稱圖樣,未經該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使用。於民國94年1月4日19時許,甲○○明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攜至其位於桃園縣○○鄉○○路○○號前(文化三路夜市內)之攤位出售之服飾
10件,係未得商標權人盧森堡商普瑞弗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之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該公司前開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竟意圖販賣而販入該等商品,並於同日即在前開攤位上意圖販賣而陳列上開仿冒商標之商品。嗣於同日20時15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仿冒盧森堡商普瑞弗公司註冊商標之商品服飾4件、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註冊商標之商品服飾6件。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有鑑定證明書1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證1紙、商標圖形查詢資料2紙、現場照片10幀及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按。又扣案證物經本院勘驗結果,確有使用盧森堡商普瑞弗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如附表所示註冊商標,有卷附本院勘驗筆錄暨勘驗照片17幀足憑。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按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犯罪即為完成。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販賣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公訴人雖僅就被告販賣仿冒如附表編號一、二仿冒商標商品起訴,惟其餘部分犯行與公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經本院論罪部分,既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判。爰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所生危害非輕,惟考量其販入之仿冒商標商品尚未賣出,犯罪後自白犯罪,犯後態度尚佳與其素行情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按,其犯後曾為前揭自白,尚有悔意,經此刑之宣告之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扣案仿冒盧森堡商普瑞弗公司註冊商標之商品服飾4件、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註冊商標之商品服飾6件,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末卷附鑑定證明書固認扣案證物中有仿冒英商布拜里公司商標註冊第00000000號之商標圖樣云云,然該商標圖樣係以米色為底,連續紅色方格中穿3黑2白相間粗線條所組成之圖形,查扣案證物經本院勘驗結果,並無使用該商標圖樣之特定顏色及條紋設計(有卷附本院勘驗筆錄暨勘驗照片17幀可稽),應不致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情形,是前開鑑定證明書此部分尚非可採,一併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一:
專用權公司:盧森堡商普瑞弗公司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
專用效期:至民國94年9月30日止。
指定使用商品名稱:
男裝,女裝,童裝,外套,雨衣,背心,寬鬆上衣,套頭衣,夾克,褲子,裙子,洋裝,套裝,襯衫,女貼身襯衣,T恤,毛衣,內衣,短襪,長襪,服飾用、禦寒用手套,領帶,圍巾,冠帽,服飾用皮帶,靴,鞋,拖鞋。
商標圖樣:
編號二:
專用權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
專用效期:至民國94年2月28日止。
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各種套裝,夾克,外衣,短褲,雨衣及襯衫。
商標圖樣:
編號三:
專用權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商標註冊號數:00000000號。
專用效期:至民國94年4月15日止。
指定使用商品名稱:
衣服,雨衣,男襯衫,休閒外套,休閒衫,女襯衫,洋裝,睡衣,針織衣服,T恤,褲子,西裝,裙子,外套,內衣,靴鞋,襪子,綁腿,圍巾,頭巾,冠帽,禦寒用耳罩,衣服,襯裡,運動裝,運動鞋,田徑服,領帶,服飾用皮帶,絲巾,披風,披肩,服飾用手套。
商標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