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272號原告 蔡惠娜 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暨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請求遷讓房屋,起訴狀雖記載明被告姓名為「 范氏 秋莊」,並記載其身分證字號、生日及地址、電話。惟本院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地址送達裁定,因「無此人」遭退回。本院依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國民身分證號碼查詢戶籍資料,顯示「資料不存在」。本院進而函請原告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原告於民國107年5月14日具狀以:戶政單位查無該被告戶籍登記,其承租時檢附之身分證資料係偽造等情。另經本院檢附原告所提出之被告身分證影本,向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函詢,該所函覆本院以:經107年5月25日查詢內政部戶役政系統,查無范氏秋莊(統一編號…)之戶籍資料,亦查無本所核發該張國民身分證之資料等語,有該所107年5月25日北市中戶資字第1076004431號函附卷可稽。而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電話號碼撥打結果為暫停使用無法接通,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是本院無從特定原告所指被告之人別,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爰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真實性名、住所或居所暨該人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仍未能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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