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71號聲請人 邱聰哲 代理人 李毅斐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表: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聲請人之債權人除所列之聯邦銀行外,尚有匯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嘉義縣竹崎鄉農會,且最大債權銀行為「嘉義縣竹崎地區農會信用部」,惟聲請人債權人清冊僅列「聯邦銀行」一家,調解程序並僅通知聯邦銀行以書面進行調解程序,本件調解程序似有不完備之處,未符合消債條例規定踐行前置協商程序,請補正。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聲請人之債權人共三人,聲請人應於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20元,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更生之聲請。(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4人×10份×43元-1,000元=720元)。又本件郵務送達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
三、提出聲請人名下五輛汽車之全部汽車行照影本。若有機車,亦應一併提出,並陳報上開五輛汽車之現值總額約為何?需持有五輛汽車之理由為何?
四、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平均每月收入之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若無證明,亦請以書面陳報說明之。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如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之。
五、請提出受扶養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與最近一個月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與受扶養人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
六、請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任何政府補助金?(如:教育補助、殘障津貼、交通補助、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如有,請陳報領取之期間、數額,並提出領取補助金或福利津貼之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無,亦請書面說明之。
七、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8年5月26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八、請陳報列明聲請人名下所有商業保險契約之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九、請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十、必要支出部分:請就扶養費部分,陳報究竟是提列幾人之扶養費?及各人扶養費數額分別為何?另陳報受扶養人即父、母(或未成年子女)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各負擔扶養費金額為何?若未共同分擔扶養費,未分擔之理由為何?。
、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至110年5月25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繫屬於法院之強制執行案件(109年度司執字第46886號)執行進度為何,並陳報有無其他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法院?若有,請敘明執行案號,並提出執行命令影本等。若無,亦請以書面說明之。
、請提出更生償還計劃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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