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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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交重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 陳瑞燕
徐筱婷 徐筱盈 徐筱珊 徐文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凱威 律師
陳怡妃 律師 蔡順雄 律師附民被告 許瑞麟
林淑雅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梁志偉
法官林大鈞法官謝承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交重附民 字第 1 號裁定(109.12.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重附民 字第 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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