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撤緩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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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撤緩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撤緩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筱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17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筱棋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筱棋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25、2747、2748、2749、2750、275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319、8826、14464、18057、180
74、18088、19256號,追加起訴案號:同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5749、21010、21011、22151、23225、25356、31298、31483、35245、3712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779號,移送原審併辦案號:同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64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並應按期履行如附表所示條件,嗣於112年7月10日確定在案。惟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電詢告訴人,告訴人等人均表示受刑人僅為部分給付,於112年7月起即未按期付款,並表示希望能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另經臺中地檢署合法傳喚,受刑人亦未到庭說明,可見受刑人無視履行承諾,亦違反原確定判決緩刑鎖定負擔之效力,拒不履行賠償義務,致告訴仁等人求償無門,堪認違反緩刑所定之負擔情節重大,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等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該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裁量權限,乃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而所謂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當從受判決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或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有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考量受刑人未履行條件情形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依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該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是雖非謂受刑人一不履行即當然應撤銷緩刑,惟倘受刑人經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經法院以調解內容之履行作為緩刑宣告所附條件,在被害人之立場,當以受刑人履行條件為最主要之目的,且被害人若無法依該條件獲得賠償,而受刑人仍得受緩刑之利益,顯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情感,而得認屬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111年7月13日以110年度金訴
字第586、627、641、72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284、68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被告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12年5月31日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25、2747、2748、2749、2750、275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並應按期履行如附表所示條件,嗣於112年7月10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又經臺中地檢署通知受刑人應給付賠償之證明單據,受刑人從未依臺中地檢之通知檢送證明單據至臺中地檢,且至檢察官提起本案聲請時,告訴人侯守謙表示受刑人僅支付5期5千元後即未支付賠償;告訴人 吳庭臻 表示受刑人還了6期1萬2千元,到112年5月16日就沒有還了;告訴人 陳淇靖 表示受刑人只有還5千元,112年7月開始就沒有匯給我了;告訴人 李宛融 表示受刑人只有還我3萬3千元;告訴人 洪新雅 表示112年7月開始受刑人就沒有還款;告訴人 彭郁珉 表示受刑人只還過2千元;告訴人 陳潔蓉 表示受刑人很久沒有還款,目前只還1萬8千元等語;另告訴人侯守謙、吳庭臻、陳淇靖、李宛融、彭郁珉及陳潔蓉並均請求撤銷受刑人之緩刑等節,亦有告訴人侯守謙聲請撤銷緩刑聲請狀、臺中地檢署公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參,復經本院核閱執行卷宗無訛,此部分之事實,先可認定。
㈡又本案受刑人經臺中地檢傳喚其說明時,並無在監在押或出
境情形,卻經合法通知無故未到場,而本院亦於113年8月6日傳喚其到庭說明,受刑人經合法通知亦無正當理由未到場
,有臺中地檢署送達證書、被告提示檢表、矯正檢表、本院送達證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酌受刑人雖與告訴人等達成調解,然僅履行原緩刑宣告附帶條件之一部,且相較調解條件之總額,比例顯然較低,又經臺中地檢署與本院傳喚其到庭說明,其經合法通知均無故未到庭,難認被告有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可見受刑人並無履行上開判決緩刑條件之真意,且影響上開告訴人等權益非微,足認其違反緩刑條件之情節已屬重大,亦無從預期受刑人將會恪遵相關法令規定,原宣告之緩刑確難收其預期效果,當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按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之要件相符,應認本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將受刑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220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附表:
編號被告黃筱棋應履行之條件1黃筱棋應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978號調解程序筆錄內容履行,亦即:黃筱棋應給付 王尹暄 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給付方法為:當場交付新臺幣捌仟元,餘款新臺幣參萬柒仟元自民國111年12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貳仟元,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2黃筱棋應依本院112年度刑上移調字第3號調解筆錄內容履行,亦即:黃筱棋應給付 蔡碧雲 新臺幣玖萬元,給付方法為:自民國112年3月30日起,按月於每月最末日前匯款新臺幣壹仟元至蔡碧雲之中華郵政臺中松竹郵局帳戶(金融機構代碼:70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蔡碧雲),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3黃筱棋應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148號調解程序筆錄內容履行,亦即:黃筱棋應給付 方姝 予新臺幣肆萬元,給付方法為:當場交付新臺幣捌仟元,餘款新臺幣參萬貳仟元自民國111年12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4黃筱棋應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150號調解程序筆錄內容履行,亦即:黃筱棋應給付 李詩涵 新臺幣捌萬元,給付方法為:當場交付新臺幣捌仟元,餘款新臺幣柒萬貳仟元自民國111年12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5黃筱棋應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981號調解程序筆錄內容履行,亦即:黃筱棋應給付吳庭臻新臺幣肆萬伍仟元,給付方法為:當場交付新臺幣捌仟元,餘款新臺幣參萬柒仟元自民國111年12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貳仟元,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6黃筱棋應依本院112年度刑上移調字第3號調解筆錄內容履行,亦即:黃筱棋應給付 張雅菲 新臺幣拾萬元,給付方法為:當場交付新臺幣參萬伍仟元,餘款新臺幣陸萬伍仟元自民國112年7月15日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匯款新臺幣壹仟元至張雅菲之中華郵政頭份尖山郵局帳戶(金融機構代碼:70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張雅菲),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7黃筱棋應依本院112年度刑上移調字第3號調解筆錄內容履行,亦即:黃筱棋應給付陳淇靖新臺幣拾萬元,給付方法為:自民國112年3月30日起,按月於每月最末日前匯款新臺幣壹仟元至陳淇靖之台新銀行南屯分行帳戶(金融機構代碼:812,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陳淇靖),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8黃筱棋應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司附民移調字第147號調解程序筆錄內容履行,亦即:黃筱棋應給付李宛融新臺幣捌萬元,給付方法為:自民國111年7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參仟元,最後一期以餘額為準,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9黃筱棋應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977號調解程序筆錄內容履行,亦即:黃筱棋應給付洪新雅新臺幣陸萬陸仟元,給付方法為:自民國111年7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參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10黃筱棋應依本院112年度刑上移調字第3號調解筆錄內容履行,亦即:黃筱棋應給付侯守謙新臺幣貳萬捌仟元,給付方法為:自民國112年3月30日起,按月於每月最末日前匯款新臺幣壹仟元至侯守謙之中華郵政帳戶(金融機構代碼:700,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侯守謙),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11黃筱棋應依與 徐新閎 之和解書內容履行,亦即:黃筱棋應給付徐新閎新臺幣參萬元,給付方法為:於民國111年7月4日前匯款新臺幣壹萬元至徐新閎指定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金融機構代碼:011,帳號:00000000000000),餘款新臺幣貳萬元自民國111年8月起,於每月15日前匯款新臺幣壹仟元至徐新閎指定之上開帳戶,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12黃筱棋應依本院112年度刑上移調字第3號調解筆錄內容履行,亦即:黃筱棋應給付彭郁珉新臺幣柒萬元,給付方法為:自民國112年3月30日起,按月於每月最末日前匯款新臺幣壹仟元至彭郁珉之第一銀行雙和分行帳戶(金融機構代碼:007,帳號:00000000000,戶名:彭郁珉),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13黃筱棋應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979號調解程序筆錄內容履行,亦即:黃筱棋應給付陳潔蓉新臺幣玖萬元,給付方法為:黃筱棋當場交付新臺幣捌仟元,餘款新臺幣捌萬貳仟元自民國111年12月起,於每月15日前給付新臺幣貳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