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重訴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一О二四號A
上訴人即被告戊○○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庚○○上訴人即被告丁○○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黃榮坤 上訴人即被告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庚○○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徐美玉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戊○○、丁○○、乙○○、己○○、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丙○○、戊○○、丁○○、乙○○、己○○、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於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明章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