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23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以非基於其個人關係之事由提出異議,其效力及於被告丙○○,自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862,994元,則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9,0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8,0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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