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號原告 陳月嬌 被告 陳其光
陳其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其光、陳其祥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兩造間如附表所示之共有土地准予原物分割,將其中面積
228.539平方公尺分割為原告所有。是依上揭法條規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6,150元,應徵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長貴附表:
┌─┬───────┬────┬────┬────┐│編│地號│面積(㎡)│原告權利│公告現值││號│││範圍│(元/㎡)│├─┼───────┼────┼────┼────┤│1│連江縣 北竿鄉芹 │374.93│2分之1│3,050│││壁段0000-0000││││││地號││││├─┼───────┼────┼────┼────┤││連江縣北竿鄉芹│82.18│2分之1│350││2│壁段0000-0000││││││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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