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53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5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537號抗告人 莊榮兆
蔡英美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兼上一人代表人 曾坤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等間其他請求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100年10月26日以100年度訴字第790號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0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抗告人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業經本院於101年1月12日以101年度裁字第73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侯東昇法官江幸垠法官林金本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吳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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