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7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其他請求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790號抗告人 莊榮兆
蔡英美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代表人 曾坤炳 抗告人曾坤炳上列抗告人因其他請求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0079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徐瑞晃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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