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繼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繼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繼字第5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關係人 鄭廖瑩 如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廖宏麟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鄭廖瑩如 為被繼承人廖宏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路○○號、於民國105年4月2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廖宏麟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廖宏麟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六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廖宏麟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廖宏麟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提出之鈞院106年度司執乙字第23
253號強制執行程序(該事件中被繼承人廖宏麟及關係人鄭廖瑩如均係已故債務人 李金蓮 之繼承人)進行中,因被繼承人廖宏麟已於105年4月2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即 廖秉楓 及關係人鄭廖瑩如均已辦理拋棄繼承,為此請求選定關係人妹鄭廖瑩如擔任被繼承人廖宏麟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6年8月28日雲院 忠家馨 決106家聲字第1827號函、106年11月4日雲院忠106司執乙字第23253號執行命令、廖宏麟、李金蓮之繼承系統表及除戶戶籍謄本、廖秉楓及鄭廖瑩如之戶籍謄本等件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23253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105年度司繼字第
576號拋棄繼承事件等案卷查核無訛,復有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 稽徵所 函調之李金蓮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廖宏麟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在可參,參以本件未有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選定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
四、本院審酌本件被繼承人廖宏麟之法定繼承人即廖秉楓及關係人鄭廖瑩均已拋棄繼承,而關係人鄭廖瑩如為被繼承人廖宏麟之妹,且其與被繼承人廖宏麟均係本院上開強制執行事件中已故債務人李金蓮之繼承人,因此,關係人鄭廖瑩如就管理被繼承人廖宏麟所繼承之李金蓮之遺產、遺債及參與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均較其他人選更為方便及適合,而被繼承人廖宏麟其餘遺產,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示,僅有汽車2台,於管理上亦無太大之困難,且本件經本院通知關係人鄭廖瑩如就擔任被繼承人廖宏麟遺產管理人之人選乙事表示意見,其亦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綜上考量,本院認為由關係人鄭廖瑩如擔任被繼承人廖宏麟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末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137條定有明文。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將本裁定公告於司法院網站,聲請人毋庸另為登報。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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