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戊字第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贓物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一年度苗簡字第二八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確定。其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並已於同年月三十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